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3)

(二)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文献综述

新《婚姻法》颁布后,无效婚姻制度得以确立,司法机关自此有法可依,这一块的法律空白得以填补。然而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事由范围过窄

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列举了四种情形,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十条里,并且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两者加起来即法律中仅具体明确地列举了违法婚姻的五种情形,对于违法婚姻来说,这五种情形只是冰山一角,实在难以覆盖全部的情形,比如婚姻欺诈情形,婚姻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等,均没有明确列出,可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列举的范畴过窄。以具体的案例为例,如某男与某女相识,通过接触不久后结了婚。结婚后新郎立即发现新娘在婚前早已怀孕,并且孩子不是自己的,受到了本质上的欺骗,隐瞒事实巨大,于是以新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从该案件来看,女方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仅以离婚来判决明显对男方不公平,所以归纳进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比较合适。在现代社会中,类似这种案例的婚姻比比皆是,但要怎么去定性,如何具体解决,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领域。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