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论(2)
时间:2024-01-21 11:1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的表现形式 本文认为城管综合执法权的实施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城管部门经授权后可以统一进行综合执法,实施处罚权。除了《行政处罚法》,地方上的法规条例也能表现集中起来的行政处罚权,如《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城管综合执法权的实施涉及多个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依赖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就是城管综合执法权能够正确施行的最大依仗。 (三)城管综合执法权之公物警察权属性分析文献综述 本文认为,城管综合执法权,其本质是城市公物警察权的相对集中。从实际上来讲,城管综合执法权就是对城市共用公物进行一种保护,对破坏公物本身的行为以及违规利用公物的行为加以阻止并且要求赔偿。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公用公物的合理使用和基本的生存权。这也体现出了公物警察权的特点。公物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我国理论上,对于公物的认识意见并不一致。 有学者将其定为公民使用的公物,包括了公共道路、河流、公园等。还有的则认为其包括自然资源、桥梁、机场、码头和风景区等。本文认为公物的本质在于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民众共有的、可以使用的。而公物警察权的目的就是保护公物的物质完整,保证公民对于城市公物的合理使用,城管综合执法权的目的是维护城市活动的秩序,对涉及城市公物的使用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这样看来,我们可以将城管综合执法权与公物警察权结合起来看,甚至可以说,公物警察权是城管综合权在公物保护方面更加细致的体现。公物警察权的特点有三点,:一是警察性,公物警察权属于一种警察权,肯定有与其他行政权力不一样的地方,也就是说其体现的是限制公民使用城市公物的自由并且满足城市公共秩序方面的公共利益。二是专门性,公物警察权的目的和内容十分明显,也就是如上文所述。三是综合性,从警察权与警察活动采取的方式来看,一种行政行为手段很难有效,所以公物警察权的实施必须多种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当然这些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 在过去,学者们并没有将公物警察权和综合执法权结合起来看,当然这也说明我国学者对于公物、公物警察权的研究并没有深入,或许还存在着空白的方面。而且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实施也只着眼于实际情况中的原因,对其本身缺乏深刻认识,也缺少科学化理论的指导。根据认识的日渐加深,城管综合执法应该是囊括了行政处罚权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权,与前文所述的公物警察权的综合性相匹配,而且正确认识了公物警察权,是为了给城管综合执法权以正确的定位,并为其配有一个科学化的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