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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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2)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概念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自1996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历史性的在我国首次引进了听证制度。就听证程序而言,它赋予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具有严厉性和侵益性两个特性,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目前在我国存在两种听证程序: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前者讲究的是程序严格,对听证方式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进行,具有准司法性。后者相对于前者比较灵活便捷,形式多样化,但在价值内涵的追求上都是一样的,同样追求程序公正,保障听证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是前者,即为正式听证,也可以称为狭义的听证。听证程序的含义就是指享有听证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法定程序化过程。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

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发展至今天,我们可以总结出它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进行主持,主持人以及利害相关人是参与者。从制度的表面上来看,听证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丝丝缕缕的相似之处,但就二者的实质而言并不然。因为在具体规定上欠缺对听证主体的相关规定,听证程序载公正性方面与审判程序相比相差甚远。第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局限性表现在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案件。目前,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给出规定,仅限于行政主体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只有就以上处罚决定才能提出申请。第三,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当事人提出申请,听证程序才能启动。也就是行政主体不能自发的举行听证会。同样,行政主体有责任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召开听证。第四,听证具有准司法性,这主要是具体程式上得以充分展现。对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正规,申辩,质证、主持人规定方方面面都能体现司法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论文网

法律原则指的是能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和指导性的价值准则规范,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听证程序的有两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是基础,公正是我们听证程序所追求的价值内涵,二者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当代我们的目标是追求民主、追求公正,强调行政公开。听证公开能带来两个作用:首先是能保障行政机关行驶处罚权力全面公正;其次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也能提升其权利意识。公正原则的含义是无偏私,公平正义。这主要指,在听证方面,各主体享有收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应该一视同仁,不论其是政府还是人民,都应该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同样,执法需要公正,这也是公正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原则是听证原则与处罚原则的结合体,也存在这专有的一些特殊原则,比如职能内部分离原则、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和意思先定原则等。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

听证制度蕴涵的所有价值中其首要的价值是权利保障 。行政相对人在面对处罚时能够有机会有渠道去陈述申辩,让相对人听到自己的声音,并能对行政行为产生影响,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也是对他们人格的一种尊重。同时,让群众参与听证程序,也能增强公众的一种责任心,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且从政府角度而言,不仅能够减少争议矛盾,减少相对人对处罚的抵触心理,还能提高行政效率。听证程序如同一把利剑,限制政府行使权力恣意妄为,将政府的一举一动放到阳光之下,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