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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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3)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

行政处罚作为作为我国行政机关做出的最多的行政行为类型,它具有内容繁杂,范围广泛的特点,并且听证程序也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具体的规定,但就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该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两条法律条文。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只是一个概括,而另外一些对听证程序有着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却存在着级别较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的问题。据相关研究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相对人对于听证程序态度的都带有疑虑,这充分说明在当代中国,人民对于听证程序是缺乏信任的。不仅仅是这样,在行政执法人员内部也存在着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甚至存在让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现象,把听证程序理解为走过场。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这些都是我国当前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文献综述

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行政处罚法在制度方面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值得去肯定。听证制度的设立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次伟大突破。但是,我们不能满足现状,与国外完善的听证制度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完善听证制度迫在眉睫,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要求。就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前存在的问题,本人总结如下: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在我国行政法中规定的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但适用听证程序的有三种类型仅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虽然在后面使用了个“等”字,但就这个“等”字的适用范围,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进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在本案的裁判理由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的“等”字系不完全列举,换而言之,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事实上不仅限于以上三类行政处罚事项,范围还囊括“没收财产”等与明文列举的那三种类似的,能够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处罚。从法条来看,明文列举的三种类型都是处罚较重的情形,但是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不在听证程序适用的情形之内。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更应该严格慎重的去对待,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设定权来说,一直是立法者关注的重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暂缓执行制度,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以说暂缓执行制度是听证程序的一种替代品,暂缓执行制度使得立即执行力受到了阻碍,在暂缓期间可以通过复议或是诉讼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暂缓执行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目的在于防止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作为一种结果性制度不如听证程序能够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消除社会矛盾方面,听证程序能够在矛盾产生之前发挥作用,而暂缓执行制度往往在矛盾发生之后才能展现作用。因此,行政拘留未能加入听证的范围也能证明我国适用听证程序范围的狭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