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合同立法及其完善(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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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合同立法及其完善(3)

(二)工会职能形式化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是,企业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强,难以为劳动者发出声音。 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我国工会组成过于形式化,并且没有体系化,很多小企业、私营企业根本没有工会,何谈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实行了。工会组成形式单一,由于依附于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本身存在形同虚设,至于代表工人利益与企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更是令人难以信服。其制度存在往往是满足制度设计的要求,仅仅满足于形式要求。另外,工会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虚化严重,协商过程简化,很多工会代表是内定的,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而且企业职工代表往往不会主动的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协商权难以平等地行使,只是被动地等待签字。

(三)集体合同内容的执行力不强

虽然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效力及于单位与全体员工,但是其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发生单位违约,利益受侵害的职工并不能马上请求强制执行,诉求并不能快速有效地实现,而是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提起诉讼。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来看,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要通过自己不熟悉的、环节复杂的仲裁来解决,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也增加职工的维权成本,在这个耗时、耗力、耗财的过程中,不仅消磨了职工对维权的决心,也打击了他们维权的信心。

四、中外集体合同制度的比较

(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简介文献综述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书面协议。

所谓集体劳动关系,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劳动者团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所形成的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集体合同的签订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签订,同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相比,其内容具有保障性作用。从生效时间上看,在签订集体合同后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由双方确定合同内容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无异议时方可生效。此规定表明:一方面集体合同是由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内容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基础上又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集体合同的生效并不是以劳资双方的签字确认时生效,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时为生效标准,同时集体合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劳资双方自由表达意志的限制。

(二)美国集体合同制度简介及与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比较

美国最为当今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其资本强大下的制度支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美国相关制度及其运行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的颁布,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该法律规定了美国工会与企业进行谈判的权利义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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