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的主体资格负面影响及立法建议(3)
时间:2024-03-03 14:0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认定消费者是不是为了生活需求而消费的方法。知假买假者想要通过买假再索赔的方式来盈利必须进行大规模或者重复的购买,所以上海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赵皎黎认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就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者:1。大量购买某种商品而无法证明是用于自己的消费的;2。重复购买某种商品的;3。提前知情的。所以,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 3 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消法》的保护 3。1保护知假买假有违《消法》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可以看出《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为了生活需求而消费,而是为了追求高额的赔偿金而购买商品。所以知假买假者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并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有些学者认为保护知假买假者,可以有效打击假货。但是,这并不是《消法》的立法宗旨。 3。2保护知假买假有违《消法》的立法目的 《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打击不法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存在着“欺诈”的前提条件。根据《消法》第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要适用惩罚性规定必须是消费者被动的受到伤害,而不是消费者主动承担伤害然后在进行索赔。而知假买假属于购买行为,这种购买行为在形式上具备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因素,但该行为的效力瑕疵也显而易见[3]。买假者和经营者都知道所买卖的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具有虚假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可是问题在于买卖的标的物可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也可能侵害了别人的权利。但是无论如何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知假买假,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所以,知假买假者和经营者对买卖的标的已经有了相同的认知。而经营者试图用假冒伪劣产品来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所以,并不存在“欺诈”的前提条件而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所以,保护知假买假有违《消法》的立法目的。 3。3保护知假买假不符合《消法》的规定 文献综述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笔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性质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双方进行交易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实际上滥用了合同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返还各自所得或者应当由国家进行没收。但是,因为在实践中认定知假买假很难,尤其是主观买假的心态。又由于,国家和民众要求打假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才造成了与惩罚性赔偿的混用。尤其是在2014年中国人民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律解释[2013]28 号第3 条的规定出台后,即:“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多学者认为可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消法》应当对其进行保护。也有很多媒体跟风报道,认为知假买假已经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