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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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2)

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文素质的提升,人权的重要性愈发在社会生活以及经济层面得以体现。而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亦愈发被学界重视。从我国1993版的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其力度并不是十分明显,仅在总则中稍有提及 。该法只提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如何保护、保护哪方面的权益等,在后面条款中并没有加以规定。因而,对于这部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从侧面来讨论。

目前,可供研究的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规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法条来看,该法案中第二章都是具体规定各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不难得知,部分企业和商家利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高额利益,直接结果则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各种权益。竞争法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避免消费者遭受侵害,进而保护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根据损害的相关程度的顺序,将法条中的11种侵害行为简要概括为两类9种,从每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了解因法律规制而保护的消费者权益。

1.直接侵害行为源C于H优J尔W论R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虚假宣传行为。该点在本质上与欺骗性交易行为类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不同的是,该行为通过虚假广告欺骗宣传,消费者购买并不是本意,因而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权。

独占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拥有独占经营权的企业垄断市场,滥用其市场独占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这其实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那些享有垄断地位的市场经营者以拒绝向消费者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形式要挟或者说胁迫消费者,使他们迫于无奈而购买或者接受,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方式扩大吸引消费者参与交易概率,但这是因为消费者被虚假信息蒙蔽而产生非理性的购物欲望,引导消费者盲目的或是错误的购买,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有甚者,利用不当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践踏。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者强制搭售或以不正当的条件强制性销售,而促成的交易,而搭售的商品通常质次价廉,经营者高价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购买的自然是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种交易附加了一系列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要迫不得已接受非必需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交易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附加条件交易变相的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对价,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

欺骗性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悉真情权,而欺骗性交易行为是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混淆消费者对于交易的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2.间接侵害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经营者在商业品质、商业诚信度、商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给经营者带来的优势在交易活动中演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绝对优势地位。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一方面破坏同行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竞争机制,消费者处于市场经济这条食物链的底端,最终承担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通过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来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和谐的市场竞争状态,间接层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不能在有序发展的市场中公平交易,而且消费者要为经营者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平衡而付出代价,这使消费者成为交易的最大受害者。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