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及法制监管体系的构建(2)
时间:2024-03-25 22:5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1、支付结算类。对于这类业务实际是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存在直接催生了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还包括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这类平台一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实现支付结算功能,如快钱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推出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币种、跨银行、跨地域、跨网络的信息化支付清算业务。它也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部分。 2、融资类。它本身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指的是中介平台,如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借贷利率、借贷金额、借贷期限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另一部分是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典型的如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等。电商根据融资方的各项非结构化指标,对融资方的信用进行分析,然后给予信用评级、实施放贷业务。 3、投资理财保险类。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我国,传统的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除通过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自有网站以及专业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外,更多的是通过银行这个平台来完成线下认购目标。这三类构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业务。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是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网 自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它在运行中不断暴露出自身的问题和风险,如交易之间缺少权威的担保认证部门,大量资金流通没有足够的监管等等。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地发展着,但是行业之中很多从业者都不是传统金融行业,并不具有充足的抗风险意识,企业自身的管理存在缺陷,对于如何预防冲击没有明确的观念,在发展过程中更是会产生很多问题。这些构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 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 1、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缺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专门立法,法律未来的不确定性会成为互联网产业的巨大风险。因为缺少相关法条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外沿不断扩展,行业本身却没有充足的认识。互联网金融广度与跨度较大,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其开展的业务不匹配,行业自律不完善,致使交易双方责任不明确,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跨地域性,使得出现问题不再集中一处,加大了其中的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资质、技术标准、资金监管、信用管理、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都没有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问题,如非法集资、非法套现、融资诈骗和破产倒闭等,负面影响很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缺少严格的认证平台。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其运行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资金流转。 这种认证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在填写虚假信息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功能实现“黑钱”的划拨,实施非法转移资金、洗钱、收受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诈骗等活动,或者将资金转入项目中,再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没有一个合适的认证平台来保证它的信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天然存在虚假隐患。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