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2)
时间:2024-03-26 22:4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指政府的哪些信息应当对社会公众公开,而哪些信息则依据规定不应当对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依法能够获取信息的多少,也将直接对社会公众行使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是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1。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论文网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就是政府主动公开,同时其也是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重要途径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通过对政府规定强制性的义务来促使政府对人民群众公开其信息,以此来保证人民群众及时地获得官方的信息。 根据《条例》第九条,现阶段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系到各方切身利益的;第二,需普遍被知悉或介入的;第三,反映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程序等;第四,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规定的信息公开职责外,还应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部分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府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另一种方法就是依申请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在规定范围外,公众为了实现自己特别需要,依法向政府申请公开范围之外的那部分信息。 根据我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凭借个人在生产、生活、研究等方面的特别需求,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可见,公民有权依申请要求政府公开部分无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依申请公开也存在着限制,并不是只要申请,政府就一定会公开任何信息。根据我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关系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各方利益产生损害,或是权益拥有者同意公开,这类信息就可公开。当涉及以上情形时,政府会根据是否涉及保密范围,做出决定是否公开。在排除掉应当保密范围后,其余均应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尽管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但在特殊情况下,并非所有政府信息都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也有例外,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国《条例》第十四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政府手中的大量信息都是具有“秘密性”的,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这部分政府信息是不能够被公开的。当政府信息关系到公共安全,公开会影响公共利益时,在一定时间内只有特定范围的人才能知晓,其公开就会被严格禁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对它进行严格地制约。同时当国家整体利益与民众的知情权存在冲突时,就要对公众的知情权作出限制,以维护国家利益优先。当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需求,就必须明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即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不予公开的事项之外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对外公开。 我国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