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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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3)

“国家秘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最重要的排除范围,根据《保密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严密程序制定,在一定时间,只有一定范围人员知情的信息。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是指在国家重大的决策信息、经济建设信息、国防安全信息、外交事务信息等方面,如存在秘密的信息,则可以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国家秘密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条例》中有着严格地规定,并且通过《保密法》加以严格地限制。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范围应当由《保密法》相关规定来加以划分。《保密法》第九条具体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在以下情形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第一,重要的国家事项决议;第二,国防和武装力量活动;第三,需对他国承担保密责任的外交活动;第四,社会经济建设;第五,科技建设;第六,保障国家安全活动和刑事活动;第七,国家保密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在第二款也规定了在政党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也同样是国家秘密。上诉这些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泄露后会危害国家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所以理应归为国家秘密,这些信息都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同时,《保密法》在第十一条对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作了以下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交国家秘密管理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中央机关进行划定,其中涉及到军事事务的,交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规定,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公布,同时,应当根据情形改变,随时对其做出调整。文献综述

2。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大众所不知晓的,具有实用性,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并且被采取保密措施严格保守的商业信息,这一概念在论述我国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时同样适用。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这四大特性 。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是指为了在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取得一个利益平衡,对于涉及到机密业务的信息,政府有权不予以公开。

3。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在个人的生活中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是指为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在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方面,对于涉及需要保密的个人信息,政府有权不予以公开。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