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自白任意性规则之检视与完善(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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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自白任意性规则之检视与完善(4)

相对于刑讯逼供,引诱取证倒是“慈眉善目”了许多。表面上,侦查人员没有动粗,甚至能闻到一股慈善家的气息,但本质上侦查人员却利用利益引诱被追诉人向着自己想到达的方向走。“自古刑讯逼供之害,人多知之;诱供之害,人多不知”。 

引诱取证的行为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而震惊全国的呼格吉勒图一案讯问阶段很是值得注意,其口供很是“有趣”。警方采取多种非法取证的行为都没有达到他们所期望的目的,大概是抱着“硬的不吃吃软的”这种心理对呼格吉勒图隐瞒了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且在呼格吉勒图尿急急需上厕所的情况下对其说“讲完就可以上厕所”的话语,引诱其说出“被害人穿的是配有裤带、且裤带向左插的牛仔裤”,“裤带上有两个金属扣子”的供述,要知道案发当晚是在黑灯瞎火的公厕,试问哪个强奸犯强奸被害人之前还要仔细检查被害人的穿着?而恰恰是这种欺骗引诱行为使呼格吉勒图作出了不利自己的有罪供述,导致了这起冤案的发生。或许他们认为这种取证方法“立竿见影”吧,真是讽刺。

(二)“如实回答”义务与之相矛盾

我国刑诉法中有被追诉人面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而这条文与自白任意性规则是相互矛盾的,但实际上侦查人员往往只想得到他们想要的,而这就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为防止在审讯过程中蹂躏肉体、折磨精神等践踏人性尊严的恶劣行为的发生,明确立法化解这种矛盾刻不容缓。

虽然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如实回答”只是否认了被追诉者说谎的权利,但并未否定其拒绝回答的权利。若按照“如实回答”的义务要求,被告人都要“傻乎乎”的虔诚的奉上自己有罪线索以及证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不如实回答或拒绝回答的法律后果,最后通常都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而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不利依据。而“如实回答”义务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恶劣影响。如此规定加重了公安司法人员对口供的依赖,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这些影响环环相扣,这与自白任意性规则简直就是相互矛盾。

(三)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定与实践背离

在颁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时,法学界对其抱有极大的期许,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成就”。但是该规定在实务界通常被忽视,取得的成果并不理想。对于非任意性自白往往并不予以排除,反而作为捡来的宝贝兴冲冲的作为定罪依据,不知他们有没有听说过“毒树之果”。而往往因为非任意性自白不排除的情况,进而扩大了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鸿沟。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完善措施文献综述

被追诉人的自白一般有两大作用:一是引导作用,二是印证作用。公安机关往往看重自白的引导作用,以便发现新证据、新线索、新事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看重自白的印证作用,以便在审核证据时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然后发现案件事实。 或许是由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不少法官也在很多场合以不同的方式怀疑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这也就从侧面表达了当今中国的不少司法人员仍存在“口供至上”的观点,若不改变这种观点,就扭转不了刑讯逼供、引诱取证的现象,如此以来,自白任意性规则无论如何也贯彻不了。

(一)审视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司法上的地位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