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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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4)

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户自取得水域或者滩涂使用权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满一年没有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进行利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着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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