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关系国内外研究现状(2)
时间:2016-11-24 19:1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一人:刘立翠、顾忠、周彬(2001)认为一些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得到有效行使,这干扰了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降低了输出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持此观点的还有薛洪岩、马正吉(2002),他们认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行政机关任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经理人员,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这种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完全成为了大股东的执行董事会,势必造成董事会监督独立性的丧失,难以保证其经营、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及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公司经理操纵利润、侵蚀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2、有关股权结构与财务舞弊的研究 (1)国家股“一股独大”:肖朝阳(2002)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产权结构方面存在着产权的过分集中和过分分散双重缺陷:①产权的多元化程度不够,国有一股独大;②中小股权拥有者太过分散。正是这两大缺陷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中派生出诸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 (2)所有者缺位:陈汉文、林志毅、严晖(2003)认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扮演的是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相对于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全体人民而言,他们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的所有者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真正所有者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代理人则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政绩与仕途,对报表数字的关注也主要基于其目标函数,于是便有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 (3)大股东过度控制:师萍,杨沟,赵明(2003)由于历史问题的遗留,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处于控股的地位,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在如此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一些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其实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自身意志的体现。因此可以说,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为了满足自己升迁的需要,或者为了粉饰不够理想的业绩,不断操纵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的过程。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既给操纵上市公司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能。除了大股东这个外部控制者外,推动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还有一个重要力量,就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者——经理人。李明辉、关丽丽(2001)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甚至受个别董事大股东操纵,小股东甚至法人股股东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大股东过度控制,操纵会计信息,造成小股东甚至法人股股东利益受侵害。 3、有关激励机制与财务舞弊的研究 (1)分红计划引起盈余管理:徐小阳(2001)认为从股东等委托人的角度,管理报酬契约中盈余等能够代表产出目标的会计信息指标的运用是为了有效地联结经理与他们的利益,缓解代理冲突、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目标。然而,因为通用的应计制会计信息系统的非刚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得处于企业内部的经理可以在一定程度影响会计信息系统的剩余规则安排,因此,自利的经理便利用对订约指标的这种影响力展开盈余管理行为,以最大化合同产出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段文清(2001)认为由于管理报酬契约中对会计数字的依赖,分红计划假设显示经理人员具有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强烈动机,但往往效率性却有着更强的解释力。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