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法律的儒家化及对当代的影响(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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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法律的儒家化及对当代的影响(2)


二、汉律的儒家化
(一)汉律儒家化的背景
西汉初期,统治者采用的是道家的黄老思想,讲究“无为而治 ”。统治者对黄老思想的推崇与实践使得西汉到孝惠、高后时,经过几代的休息养生政策,经济已经复苏,国库充盈。“休养生息”的政策贯穿了汉初半个多世纪,对立法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儒生叔孙通兼采古礼和秦仪的做法,使刘邦意识并体会到了文治的威严与功效,轻儒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文帝时期,贾谊主张“文武并用”并将其演绎成德刑相济的理论,汉初思想家们将先秦儒家的德刑关系理论导入黄老思想,不仅使战国时期遭到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上升为立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而且为西汉中期以儒术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建立奠定了基础。②
黄老思想虽然使得汉初的经济恢复发展,但是它逐渐与西汉的生产发展水平,政治环境不适应。“清静寡欲”的思想已经无法解决诸侯王势力的逐渐扩大和对中央权力产生的威胁,其次,豪强贵族大肆兼并土地,激化了社会矛盾。最后,在对外关系上,匈奴屡屡来犯,“和亲”政策已经难以为继,而单纯施用法家思想又会使秦二世而亡的悲剧重演。这些因素表明,需要一种新的学说帮助统治者解决社会矛盾,巩固统治。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自己的统治,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董仲舒提出的著名命题是“诸不在优尔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③,并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体现君本位思想的“三纲”④结合在一起,三纲理论体现了法家的君本位思想,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韩非子在这篇中写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而之后“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董仲舒更系统得将“三纲”总结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讲“天人感应”,其内涵在于:第一,天子受命于天,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所以人们要服从君主的统治。第二,君主受制于天,必须顺应天意,不可施虐于百姓。第三,要将三纲五常的原则和精神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由“天人感应”派生出的“德主刑辅”说,是汉中期的最主要的立法思想。“德主刑辅”倡导教育和刑罚相结合,不能一得施以刑罚,应该通过教育感化使犯罪者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儒学,通过教学来传播儒家思想,从而用儒家思想的教育把犯罪苗头从源头上掐灭。孔子认为教育以德礼感化教育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因此提倡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董仲舒更是用阴阳学说论证了德刑关系,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治理国家就是“刑者,德之辅”,两者的关系就是德主刑辅。董仲舒的尊君和大一统主张,最直接地反映了汉武帝时期君主对中央集权的渴望,其德主刑辅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以后,便构成了与秦朝法家思想和道家无为而治思想完全不同的新的治国方案,引导律令体系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改造。即董仲舒以儒家核心思想为基础,在此之上结合了阴阳家、法家和道家的思想,将儒家的封建家庭伦理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从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代唐代及其后的历代的立法和道德规范、人文思想,进而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