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的道德伦理失范(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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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的道德伦理失范(4)


   (一)新媒体的传播特点是诱因
新媒体的传播特点的虚拟性决定了传媒人受传统道德约束少。现代社会无疑是新媒体社会。新媒体的特征决定了传媒人,可以属不同国籍、地区,可以不分年龄、性别,可以有不同信仰,一旦进入数字交换的空间,现实就变成了符号。新媒体的传播行为的虚拟性决定了主体的隐匿性。传媒人的一切都呈现数字化,他的行为可以不受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舆论、传统思想、内心信念的约束。这种新的互联网社会呈现出区别于现实社会的无政格局,个人媒体逐渐普及,人们上传、下载、发布信息基本无需审查和核实,可以随时发帖,传播信息。真正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马由缰的超“自由时空”世界。
  我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媒体事件,大都表现在传媒人对公民权利的表达和文护上。如推动我国收容制度改变的“孙志刚事件”;厦门人要求知情权和公众决策权Px项目的缓建与改址等。无不是在新媒体的开放语境中,我国公民关注政务,涌动的民意进入政府的议程。民众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力。这样才能使大大小小的公民权利得以落实。
网络的匿名性和流动性,虽然有利于表达民声,但过度的开放性与自由的主体性,有时也会引发或多或少的不良后果。又如,在雅安地震刚刚过去一周,成都市民樊某谎称经政府批准,煽动人们示威游行,后被依法挡获。这种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要乱社会治安的情景还有刚刚过去的北京商贸城跳楼事件中无度的想象传播内容,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新媒体的使用主体依旧是人,尤其是传媒人应恪守社会道德,为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责。
    (二)传播人的道德伦理标准降低
  新媒体的新不仅新在技术变革,也新在对伦理道德所造成的解构于重建。新媒体的开放性、快捷性、空间虚拟性、信息共享性,为一些传播行为中的不规范、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从而导致了新媒体传播体系中的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出现‘他律缺欠的‘默许效应’,形成多米诺骨牌似的链式影响。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道德、反常规的行为因为在新媒体的传播空间中生存自如,甚至尝到了被人效仿得以独领风骚的甜头,进而成为舆论话题,成为公众焦点,它所带来的人气效应,远远超出了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人肉搜索”、“丑闻炒作”,本来就算想做也做不了的,但在新媒体技术帮助下实现。 
生命、自由、财产,这些自然权利属于所有传媒人的道德伦理内核,但新媒体时代道德伦理标准的失范,导致无序的内容传播。由于新媒体的特征决定了人人都是传媒人,微信、微博更方便手机群体,随时随地的网络传播。由于受文化素养、生活环境、社会经历等的影响,尤其是我国绝大多数的网民都很年轻,是非判的能力有限,在虚拟化的全球化语境中,为发布引人注意的消息,难免出现违反传统道德观念。如腐化堕落、反动迷信、色情暴力的内容。因此,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或传播人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至关重要。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惩治网络犯罪。一些传媒人利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我国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道德规范难于制约的契机,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通过QQ或者某些论坛进行非法宣传、泄露国家机密;这时法律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责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有时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严重后果。例如我国发生的接二连三的飞机“诈弹”,有的是找航空公司“撒气”;有的是为了赶上飞机,更有甚者,纯粹是闹着玩。在网络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能在现实生活中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上网时,觉得身边没有人,就没有人能发现,再加上网络匿名性,很多人又缺乏自律,许多人就为所欲为。在新媒体时代,必须审时度势,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制度,使网络法律深入身心。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