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及其执行+文献综述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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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探望权及其执行+文献综述

[摘要]探望权这一法律制度的创设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探望权制度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立法根本就是保护子女的利益。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随之探望权这一法律制度如何适应新的社会实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具体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探望权的概念与性质、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探望权执行的措施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建议,以保障父母与子女的合法权益。31554
[毕业论文关键字]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一、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这一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全世界各国法学界所认可。这一制度的创立促进了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填补了婚姻法中对探望权这一方面的空缺。离婚后父母拥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就是探望权这一法律所带来的成果,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探望权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各个国家在婚姻法中对探望权解释的却各不相同。《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 ]中国台湾地区称为交往的权利。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享有的看望以及接待子女的权利。[ ]
(二)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
  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我国法律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探望权的主体不可能是与子女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其他近亲属,只有非直接抚养方才是探望权的主体,非直接抚养方没有和其子女生活在一起,但法律规定非直接抚养方享有对其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因此其享有探望儿女的权利,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
  2.亲权性
  探望权与父母的人身权相牵连,探望权更不能转让给其他无关的人。“探望权的存在主要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了人伦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消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优尔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解除。父母离异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旧有抚养和培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扶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夫妻双方离婚以后不能抛弃对其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探望权执行的标的是一种行为
  “探望权的执行就是指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在探望受阻的情况下,由法院执行部门强制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其标的是一种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应配合探望权的执行过程,更加需要义务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赋予没有抚养资格的人有探望其子女的权利。“子女应当受到父母双方的爱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要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如果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