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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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3)


3、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本身就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公司在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已经得到极大的丰富,社会对公司有了新的期待,现代公司制度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与各种各样的主体存在着联系,因此,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司人格否认,使全面保护成为可能。
(三)基本问题
约百年以来,在理论研究方面,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问题有很多。
1、公司人格有效存在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7]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主体,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这是基本前提,因为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要求隐身在公司后面的不法股东直接承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如果公司尚未依法注册成立,则公司尚未取得公司人格,如果公司已被依法撤销,则公司人格也已不存在,否则,在准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时,就会发现无法适用,无从否认起。
就公司人格否认欲实现的目的而言,可以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公司类型,一人公司、多人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都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其中,一人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机率比较高,这是因为对一人公司的股东,通常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没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则一人公司的股东最有条件也最有能力破坏公司人格独立,而作为一个上市公司,通常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的,加上证劵市场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约束和公司经营规范的要求,因而上市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机率比较低。但“只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8]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