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
时间:2019-01-19 20:4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5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完善 12 5.1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 12 5.2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 12 5.3 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13 5.4 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诉讼模式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1 引言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是巨大的,他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主张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也是通过证据,审查案情,最终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使当事人能够信服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证据在庭审中至关重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采纳最终决定案件判定的结果。而在证据方面,核心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存在多种学说,大概可以表述为民事诉讼中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复杂且重要,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各国都对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也做了很多学术研究。 社会经济的进步,并且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接触,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立法空白、滞后使得很多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在实体法方面,也无法决定举证责任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久拖未决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对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且更为深入。本文旨在找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的缺陷,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首先分析举证责任的含义,明确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分析举证责任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参考现有的研究结果和分析方法,研究分析国外对举证责任的研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比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厘清我国举证责任不完善的地方,找出根源所在,提出对策。从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推进司法实践,发挥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脊梁效果。保障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让老百姓能够通过法律体现个人的权益。 2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含义与意义 2.1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一词汇,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指的是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需要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责任。后来,随着法学整体的进步,法学界对举证责任也有更深的理解,重新定义了举证责任。德国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实际上有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 前者的含义是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证据,以避免自己承担败诉的风险;后者的含义是在案件事实在关键事实提供之后,仍然不能辨别真假是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的这两种分类后来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但是在两种举证责任中,普遍认为客观举证责任,是对举证责任准确的表述,反映其本质。另外,有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其向法官证明的事实得不到印证,那么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还被理解为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举证责任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类:行为责任说,指的是诉讼双方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证明存在或不存在,但是没有规定在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或该证据没有证明其主张的法律效用时是否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双重含义说,指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是第一类学说,行为责任说,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在案件关键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危险负担说,指的是双重含义说的第二类,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因为其复杂性,对他的研究是比较多的,举证责任的定义也并不统一。因此,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本质,正确表述举证责任的内涵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研究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础。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