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3)
时间:2019-01-19 20:4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2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意义 民事诉讼围绕的中心是举证责任,其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举证责任常常决定案件最后谁输谁赢,不仅如此,他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举证责任制度在学术研究中地位重要,在实际运用中更是不容忽视。举证责任的确定,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可预测性,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可以给法官提供判案指导,因为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做出判决考验的是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经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则可降低法官因为个人因素导致案件判决不公;也可避免案件久拖不判,消耗法律资源;指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活动,并且也可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确定案件首先提供证据的是哪一方,首先提供证据的一方往往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重合的,可以说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首先向法官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的本证和方证,他们确定的基础就是举证责任,抛弃举证责任,就无从分辨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自认是诉讼双方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是不能够形成自认的,此时需要举证责任提供标准,判断是否为当事人的自认;举证责任给法院评价当事人是否尽到举证责任提供依据,法官诉讼双方举证完成后,会对当事人呈递的证据进行评估判断。但是此时的标准是不同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才符合证明标准。但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只要证明对立方的证明存在瑕疵或是证据存在问题,使法官产生怀疑即可。举证责任此时的作用就是判断哪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可以说举证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 是当之无愧的。需要正确把握与合理利用举证责任,才能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案件判决合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规定,使审判结果合法合理。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