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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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2)


2.虐童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殊以及实际案件可以得出,虐童行为多发生在被害人家里、教室、幼儿园等与外界相对隔离、不容易被发现的场所,而且,该犯罪行为发生后通常不会立即被察觉,因为被害人年龄小、认识能力低、文权意识极差。
3.被害人身体伤害的轻微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只有用暴力打虐才算是虐待儿童,孰不知这生活中其他常见的行为也属于虐待行为,譬如不给儿童吃饭、不让其上学、不理孩子情绪的行为都是虐待儿童行为,只是很多虐待行为比较轻微,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比如,罚站、打耳光、用胶带封嘴等。但是我们要明白,犯罪后果的轻重与身体伤害的轻重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身体伤害轻微也可能犯罪后果严重,需要受到处罚,因为伤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更重要的是心理、精神上的,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的一个敏感时期,心理、精神上的创伤对于他们来说更严重,可能一生都无法修复。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