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北洋政府的修约运动+文献综述(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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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洋政府的修约运动+文献综述(4)


这一时期,北洋政府的订约修约的努力,为北洋修约的萌芽期。虽然因为国力较弱而受到先天性的限制,不能实行强有力地坚持,所以不免迁就。但它是条约签订的新旧交替的过渡过程,正朝着平等互利的方向努力,不再愿意失去权利。尤其是参加欧战,为废止旧约特权,收回已失国权开创了珍贵先例。
三、欧战后的修约运动的继续发展
欧战后,北洋政府修约方针的确立随即全面展开,这一时期主要是分别对战败国、协约国、对无约国及战后新建立国家坚持签订平等条约进行探索。
(一)对战败国,废除旧约改定平等新约
欧战结束后,1919年1月,巴黎和会召开,26个战胜国代表出席,商议战后如何重建国际和平,中国也对此次会议抱有很大的期许。大会上,中国作为战胜国提出《德、奥合约中应列条件说帖》。[8]中国政府认为从前德奥两国以恐吓手段或是武力从中国攫取的领土和特殊权益,理应归还中国,而且要剔除其国在政治、经济各个方面对中国的限制。主要的条款内容:废除战前旧约,收回胶澳租界地和山东路权;签订新的平等条款,废除最惠国条款;摆脱辛丑条约的束缚;赔偿中国人民的损失;归还辛丑条约中掠夺的中国的文物。[9]中国政府和德奥两国从前订立的各种条约作废,以对等的地位签订新约,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一律取消。在巴黎和会上由于大国的操纵,德国在山东的利权转交给了日本,这种局面中国代表团无力挽回,所以中国代表团拒绝参加签署典礼。因此中国与德国条约未签署成功。但是,对奥的《圣日耳曼和约》如期签字,大总统徐世昌命令宣布终止对奥战争状态。随后,《中德和约》也在北京签署,中国政府下令废止原来战时对两国颁布的《审理敌国人民民刑诉讼暂行章程》,此后均照审理无约国人民办理。
(二)对协约国,要求修改条约
在巴黎和会上,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所谓的“十四点原则”,对中国政府也有很大的影响,修改条约是其关心的重点之一。北京政府对于协约国方面,尤其是以英、法、美、日、意为首的17个“有约国”,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上总括修约的各种建议,向大会提出了《希望条件》说帖,要求以五强为首的协约国同意修改条约。说帖序言中写道:“自帝制改革、民国肇兴以来,进步尤为显著。顾尤未能遂其发展之自由者,则苦于国际障碍之多也。诸障碍中,有本为昔日从权待变之办法,今时过境迁而因循未改者,亦有为近日不和法律公道之举动所迫成者。长此不变滋生龃龉之端。案威尔逊总统十四点所含公道、平等、尊重主权诸原则,业经联盟及共事诸国公同承认,今平和会议方欲借为基础,而建设新世界,苟不绝远东竞争之种子,其功未谓圆满也。”[10]说帖主要包括破除势力范围、若干年内撤销领事裁判权、关税自由、撤退外国军队警察、停付庚子赔款等。北京国务院专门致电英、法、意、美、日五国公使,商定收回办法。外交司法两部专门设立“法律讨论会”,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并且进一步实行司法改革,各种法典拟定于五年内颁行收回法规,且收回领事裁判权期限以法典颁布时期为准。针对于关税自主权,则要求中国与各国商订时期,待到时期届满时,中国将自行改定关税。
(三)对无约国和新成立国家,坚持订立平等条约
一战结束后,欧洲中部和东部原被德国、奥匈帝国、俄国控制的各个民族,纷纷获得独立,国际大家庭空前扩大,国联成员由原来的40个国家增加到50个。中国在一战前与18个国家订约,参战时德国、奥匈帝国条约失效,俄国发生十月革命后放弃了自己在中国所拥有的特权。随着一些新国家的成立,中国与许多国家在战后处于无约状态。战前无约国公民在华也享有特权,但由于中国收回了德奥侨民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自主权,政府认为应扩大适应于所有的无约国(包括新成立的国家)且明确规定无约国侨民不得由有约国代为保护。这样不仅收回了许多原来丧失的国家主权,另一方面也对无约国产生了压力,使他们急于与中国订立新约。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