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规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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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规制(2)


然而当今学者在研究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国际法时考虑问题不是非常详尽,部分学者在研究具体规范问题时虽然详细地选取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法规范,但是其仅仅对法规层面进行了探究。而事实上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制度层面上,学者需要具体指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探寻解决之道才能真正触及解决问题的核心。再例如,学者在研究公海生物资源的国际法的实效性时具体论证了不同主体之间管辖权以及管辖方式在不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论证这些条约中的管辖权是来自何处,换句话说他们仅是通过相关的公约规定推断出公约的实效性,因而不能有效的证明这些权利的正当性究竟是来源于国家的授权还是存在着超出国家主权的存在。而一旦无法解释权利的正当性来源,其伴生的义务也就无法很好的解释清楚,自然无法很好的协调不同主体间针对公海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的具体实效性上的管辖与否和管辖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了。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现有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相关国际法规制机制进行梳理,分析现有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机制在规制体系与实效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就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规制机制进行具体构建和完善。
2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国际法规制的规范内容
纵观国际社会目前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所做的努力,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思想和内容分别在具体的国际协定、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以取代制定专门的国际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近年来学者研究的重点以及参考国际法院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相关判例,当今有关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自经历了三个时期的螺旋发展,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两类。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