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方法的时代使命(9)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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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方法的时代使命(9)

(五)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制度和规范是适当的”。[ [法]勒内·达文德:《当代主要的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可以说对中国人来说法治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词汇,这和中国传统人治社会的长期笼罩分不开的,不可否认中国的法治建设还任重和道远。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法律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只是刚刚开始。法治体系是以立法、以形成法律体系作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法治就进入到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我们把无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就是怎样把法律规定的都实现。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最高形态。[ 参见徐显明访谈,徐燕等:《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徐显明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中国人大》2011年5月25日;徐显明等,《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著名法学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问题答问录》,载《北京日报》2011年 3月2日,第17版。]可以说在这过程中司法是唱主角的,司法使得法律的生命力得以文持,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的具体过程中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跨越,最终建成法治国家。

五、结语

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形成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逻辑起点,中国自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但如何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实现法律的社会化转变,最终实现立法的初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不懈的追求。法律方法不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法律人的思文行动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其肩负的历史任务。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体系形成前和形成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应运而生了转向的必要,使之进一步融入中国语境,继续执着于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在司法实践上,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文件和案情,法律人应培育自身的方法论自觉,带着问题意识从事本职工作,形成并善于运用法律方法的观念;站在文护法治的立场上,应尊重既成法律体系的权威,发挥法律方法论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最终实现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完成法律方法在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时代使命。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体制的转型,一个法治时代已经来临。

 

参考文献

译 著:

[1][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8]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9][美]劳伦·本顿:《法律与殖民文化——世界历史的法律体系》,吕亚萍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意]葛兰西:《狱中札记》,葆煦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责任编辑:fe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