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环境下的腐败控制机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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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环境下的腐败控制机制(3)


同时,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依法享有监督权,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且“对于公民的申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这种监督权在宏观上既包括了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也包括公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为行使监督权。由于普通百姓在消息渠道,物质基础以及专业性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公民的监督权更多的是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被公民自身注意到,并加以行使。而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权的使用又难免会受到个人主观意见的驱使,导致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一般而言,公民依旧是依靠人民代表大会间接行使监督权利,这又导致前述问题的产生,即独立性难以保障,监督效果不佳。
综合来看,我国的腐败控制机制,或者说行政监督机制,在法律上较为完善,既有人大和人民群众外部监督,也有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察;且政监察机构统一,有利于结合纪和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威慑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内外部控制机制都难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用;而且过分强调的纪委作用,难免会使纪这一并不涉及刑事处罚的规章变相成为某些不法官员的保护伞,从而削弱对贪腐官员的威慑作用。
可喜的是,在中央大力推进反腐工作的今天,国家对于腐败控制的相关制度建设力度正在加强。而在其他条件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和成长为公民监督政府的作为,以及检举揭发腐败行为提供了一条相对便捷的渠道,也为公民监督权利的真正落实提供了相对切实的途径。
1.3  刘铁男案简要梳理
2012年12月,媒体人罗昌平连发数条微博 ,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国家能源局局长的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官商勾结等问题。近半年后的2013年5月,刘铁男被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展开标志着罗昌平的举报已获中央的重视,且刘铁男的违法违纪事实也获得了官方一定程度上的承认。罗昌平当天以媒体报道的标题为截图发布微博“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查”。该微
博吸引了近一万次的转发和评论,且评论内容多为向罗昌平的实名举报行为表达钦佩和支持,而也有网民以“目击证人”的身份揭露刘铁男过往生活作风中的不当行为。同年8月,经过调查发现“刘铁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 ,刘铁男受到开除籍和公职的“双开”处分,且被立案检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4年6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铁男提起公诉。同年9月,廊坊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同年12月,刘铁男案一审宣判,刘铁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铁男当庭表示不上诉。
刘铁男案是继之前“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和“表哥”杨达才之后又一通过网络平台曝出的的官员涉嫌贪腐案件。而不同于前两者,刘铁男案是通过微博平台揭发举报并受到网友以及传统媒介广泛关注的。可以说,没有微博平台,刘铁男案很可能像普通贪腐案件一样,会经由中央权威媒体发布,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不会产生太大反响。而举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细节,诸如“辟谣”和“反辟谣”以及微博平台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也都对我国未来腐败控制机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