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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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2)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4】非法集资活动一般具备四性:一是非法性,即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未依照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公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货币、股权及其他方式给付回报或还本付息;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形式上的趋同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5】民间借贷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亦是一种法律现象,借贷双方通过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式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借贷是否有偿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民间借贷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融资对象是特定对象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从吸收资金的目的来讲,它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是在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进行的。民间借贷所筹集的资金不是用来放贷、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的,因此,民间借贷不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持续时间较长、集资的对象广泛的活动,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危害。
法律允许公民将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出借给他人,进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民间融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十七大报告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此外,《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合法的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6】
①借贷对象特定,如果企业或个人是与亲友、单位员工、国家机关等进发生的借贷关系,即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的行为除外。
②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以内,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③企业的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
④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且能及时地清退集资款项。
⑤企业的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三、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及成因
自2011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存贷款准备金率,银行资金也进一步紧缩,使得部分中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这造成了民间融资的进一步活跃。但由于民间融资一般具有普遍性和习惯性特征,一些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现象易被暂时掩盖,不被察觉,从而造成社会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状况进一步升级,往往是到了无法收拾残局的地步才来报案。
(一)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形式和手段
1.农村基金会、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这些部门、组织利用利用村民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随着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的重要举措。但是,与此同时,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幌子,实际上使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非法集资组织也不断涌现。还有一些农村合作银行清退的工作人员继续利用该身份来欺骗广大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高息借款。鉴于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是无章可循。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