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威慑效果的辩证研究(2)
时间:2019-06-11 20:0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3.死刑对人心理打击的严重性。刑罚越轻对于受刑者心理或者肉体的打击将越轻,反之则越重,而死刑是刑罚严重性中程度最高的刑罚。 (二)死刑威慑功能的概念特征 人类设置死刑作为刑罚手段的目的体现在死刑的威慑力上,只有人们对死刑产生畏惧的心理才能使死刑发挥它应该或者说合乎统治者想要让死刑发挥的作用的目的。而众多主张保留死刑的国家所持的观点的依据也即是死刑具有威慑功能,并且因为这种强大的威慑功能使犯罪得到抑制,这种威慑力最强的死刑制度能够有效保证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那么我们有必要来阐释死刑威慑功能的具体含义。死刑威慑功能,是指通过剥夺生命这种最为严苛的手段,使普通民众产生畏惧,从而放弃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以此遏制犯罪。有观点认为刑罚的轻重,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关系,这是成正比的,惩罚的程度越高,威慑能力越强,可见,作为严厉程度最高的死刑当之无愧应当具有最强的威慑力。因此,这也就成为死刑威慑功能存在发展的重要基础。 死刑威慑功能的特征在死刑的发展演变中不断丰富,表现在以下几点: 1.死刑威慑功能的全面性。死刑威慑功能的发挥不能仅仅局限在死刑的执行或者死刑的宣布这种局部的步骤中,而是应当全面贯穿在死刑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中,这是立法者确立死刑所必须具有的全局意识。从而使普通民众或者潜在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 2.死刑威慑功能的积极性。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制定一种刑罚取消某种刑罚依据的其中之一即是这种刑罚中有利的一面,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死刑之所以存在也是因为死刑威慑功能的积极性大于其所具有的消极性。 3.死刑威慑功能的社会影响性。死刑威慑功能的发挥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检验,通过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人生命的剥夺从而产生强大的震慑犯罪的作用,一方面,这是对于犯罪人因犯罪而承担后果的体现,另一方面是对因此受到伤害的无论是家庭中的个人还是社会的一种慰藉。 二、死刑威慑功能的历史演进 死刑作为一种备受各国统治者青睐的残酷剥夺性命的手段在人类进化发展史上具有难以磨灭的地位。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不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它都曾经是最根本的惩罚,是统治阶级文护统治、排除异己的有力武器。回顾人类刑法史,人们最无法忽视,首先想到的便是死刑。[2]死刑威慑功能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人类文明的前进史,“当人类社会还处于低级阶段时,死刑威慑功能还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故死刑的演变与人类文明发展息息相关”。[3]从西方的《圣经》,《汉谟拉比法典》等文献对残忍死刑的记载到中国古代“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俗语,以及中国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残酷刑罚,其中,作为死刑统称的大辟,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无不反映出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其威慑力的发展在西方和中国的相似性,并且死刑威慑功能一路走来,不仅在古代社会有重大作用,在近代和现代同样也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