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2)
时间:2019-07-04 13:1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服务业的相关概念阐述 (一)服务业的概念 服务业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最先出现的关于“服务业”概念是1957年,英国经济学家柯林•克拉克出版了著作《经济进步的条件》,该著作中,他将国民经济结构分成了三大部门,即:第一大部门主要以农业为主,包括畜业、牧业等;第二大部门主要在制造行业,包括建筑、采矿等行业;第三大部门是指服务业,包括建筑,交通运输,通信,商业,金融,专业的服务,如军事服务和法律。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一般将第三产业称为“服务业”。 西方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早在在1690年就论述了关于第三产业的思想。从此以后,其他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层次对第三产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且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第三产业的经济范畴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经济规律。 类似“服务”的概念,作为国际通用的产业分类,“服务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于“服务业”的定义,各国的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与阐释。有的学者将服务业直接理解为第三产业:除工业、农业以外的所有其他产业的集合(李江帆,2001);另一些学者把服务业定义为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的集合(黄文兵,2003)。西方国家比较认可的服务业的定义是“以产出无形的产品(非实物产品为主)的产业”(Karl Albrecht和Ron Zemke,2004)。 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已经经济形势,可以认为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第三产业。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或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不同,服务业往往生产的是服务产品,包括一些有形的和无形的产品,有一定的非实物性,不可储存,并且在生产的过程中,消费同时也在进行。但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例如,通过国民经济各部门,如农业,特色产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对国民经济进行描述时,就以“服务业为称;若通过国民经济产业发展的层次比如如第一次产业、第二产业等来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就采用“第三产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