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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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3)


3、犯罪范围广
因为互联网的覆盖面之广,我们很难用地域来进行界定,在互联网上你可以接触到全国各地甚至是全球的用户,犯罪对象十分广泛,而且不法分子实施犯罪针对的对象也并不特定,往往会导致大批网络用户受骗,牵连面广。
4、取证难
因为网络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主要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非常容易被改变或消灭,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困难重重,警方受理案件却也难以掌握证据捕获罪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局。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种特点以及在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应该是普通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这一犯罪单位也能成为其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需要明确相关规定,即在单位实行网络诈骗犯罪的时候,应该确认该单位并非是为犯罪而专门成立的,否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有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过失的不能构成此罪。这里的故意应指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般也不认为构成此罪。
(三)犯罪客体
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比较复杂,第一,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肯定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七种金融诈骗罪,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同样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客体;最后,在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机犯罪,那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无疑也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