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系统风险对策分析+策略建议(5)
时间:2016-11-26 09:5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比较之下,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企业,必然出现大量资金沉淀的情况,一旦在没有国家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前提下,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谁来担起这项责任经成为不可避免的难题。谁又来保障这么大笔资金没有任何的问题,这些都是无法估量的,要是这种科技公司的在职员工利用公司内部的流动资金进行一系列的非法的活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而对公司也有脱不开的关系,对于我们金钱的所有者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在经营范围和资格的驱使下,更多的平台都是利用非实名制的认证,支付宝也是有这方面的漏洞的,因此在其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这种关于连带责任制的法律规定下,任何一方想要很轻松的就打赢这场法律中的空间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所体现出来的只是时间上的推移,并非是一种交易上的主体。而像是支付宝这种可以利用非实名制的问题一直都是存在一种套现的使用的方法,而我们根本就找不到当事人的。这样,就存在一种责任不唯一的问题,让大家更为困难的去寻找事情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是针对互联网中的一个金钱交易的净化的问题,而在第三方法律意义上是有不同的观点的。 同时,根据美国调查数据显示,早在2002年,第三方网上支付已成为网上个人对个人支付方式中应用最广、最受消费者信赖的支付方式。同时出现的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引发了行业的监管、资金的安全、消费者的保护、隐私的保护、系统风险的管理、洗钱套现、税收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呈现在美国的监管部门面前,并对其的现行法律和管理带来了难题。 美国路易斯安娜州于2002年初勒令PayPal未获得授权之前不得继续在该州从事货币转移的相关业务,如果PayPal不能根据要求获得许可,则将受到每日1000美元的处罚。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爱达荷州也同时对Paypal在本州未经授权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尽管Paypal一再表明自己非金融机构的定位,但Paypal所从事的部分业务确实涉足了金融领域。法律地位的模糊让Paypal规避了很多金融业政策法规上的约束。2002年6月,纽约州银行管理局根据银行法第131条,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认为从PayPal新的资金运作模式和通过用户使用协议与客户建立的关系来看,并不能据此判定其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了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但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既要坚持自己非金融机构的定位,又要取得有关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这将对第三方中介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制约。同时,由第三方支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二) 金融风险 首先,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目前大多数的第三方中介支付公司,都采取二次清算的方法,由于支付平台在交易中起到中介作用,使平台变成了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这当中主要包括,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的暂存资金等多项资金。在途资金就是指处于支付过程中的资金,产生于系统支付和收款的脱节。很多第三方中介支付公司,都将在途资金带来的价值,作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甚至第三方利用客户资金进行分先投资,引发支付和道德风险。 套现风险,有些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并不是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目的是通过银行信用卡支付后,前进入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通过虚拟账户转移到银行,套现银行中的现金。因此由于第三方中介网上支付的特征和方式,很可能被某些人利用,制造产生虚假交易,将资金进行非法转移,例如套现的工具。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