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姻法律制度述略
时间:2019-09-29 21:3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本文以唐宋变革论为讨论的视角,围绕唐宋两代的婚姻制度和法律程序的沿袭和创新逐步展开,并结合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环境和文化差异,分析了两朝婚姻法律制度差异的原因,并总结概括了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最后浅析了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39749 毕业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律制度;差异;特点; Narrative of Tang and Song Yuan Dynasty Marriage Legal System Abstract:This article discusse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transformation theory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around two generation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graduall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legal process of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combining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y marriage law system of the polit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cultural differences, analyses the reason fo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toward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tang and song dynasty, finally analyses the history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marriage law system. Key words: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difference; characteristics;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前言 1 一、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异同 2 (一)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 2 (二)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流变 4 二、唐宋婚姻法律制度呈现差异的原因 6 (一)唐宋文化的差异 6 (二)唐宋政治环境的差异 7 三、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唐宋元婚姻法律制度述略 前言 历史上的中国偏重礼仪制度,忽视法律制度,而婚姻关系主要利用礼来调节,礼取代了法的功能,史学界对婚姻问题的钻研也一直是重婚俗、轻法令。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著作也层出不穷,如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就是一部里程碑式的巨著。在婚姻研究通史方面,出现了张树栋、李秀领的《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把古代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作了整体的梳理。董家遵的《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对收继婚、内婚制与外婚制做了全面的阐述。但大多数都是整体概述,在各个朝代的婚姻断代史方面,出现了邓小南的《唐宋女性与社会》突破了以王朝发展历程为限的研究界域,是一部居于国际前沿的高规格学术著述。朱瑞熙的《宋代社会研究》里面有对宋代婚姻制度的深入理解。都是对个别朝代婚姻制度的研究。 尽管在山东师范大学黄晋君的《宋代婚姻法规研究》中涉及了一些关于宋代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但没有系统进行对比研究,所以本文着重研究唐宋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创新,结合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环境和文化差异,浅谈了两朝婚姻法律制度呈现差异的原因,并总结概括了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最后浅析了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 一、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异同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开始是按照习俗,后来是以礼来约束,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都停留在习惯法上,直到云梦秦简的出土,才发现了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后,到了唐宋时期,封建社会处于巅峰阶段,法律也趋于完善,那么,唐宋两大朝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之间又有哪些沿袭和创新呢?下面笔者着重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唐宋婚姻法律制度的沿袭 《唐律疏议》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后世立法的典范,《宋刑统》就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编订的。在唐朝,婚姻的成立条件大致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妻有别于现在的妻子。妻是身份地位的象征,称为正妻。《户婚律》中是这样叙述的:“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说明唐朝时期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否则视为重婚罪。但却可以娶很多小妾。 宋朝也继承了相关规定,《宋刑统》中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结婚的法定要件之一。唐代以前,嫁娶须媒只是为一种礼法上的要求和婚姻习俗出现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并没有法律化、制度化。直到唐代,立法者才对礼法上的所谓“媒妁之言”,从法律上明确地加以确认和规范。《宋刑统》在卷十三《户婚律》同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2]在婚姻诉讼中,有无媒人也是判决婚姻成立与否的一个依据。婚姻成立还需要“优尔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书是优尔礼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的婚姻协议,《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是这样叙述的:“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1]家长独坐主婚,婚姻由父母包办,男女结婚不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而组建家庭,仅是秉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而传宗接代,在婚姻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卑幼不遵循家长而定下私约的,要受到杖刑的惩罚。法律保护封建强迫包办婚姻的合法性,导致当时出现了以婚姻的方式抵债或者换取其他东西的不良风气。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要求男女结婚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充分具备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古今中外的法律对男女的结婚年龄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宋刑统》对婚龄也无明文规定,而是沿袭了唐朝开元年问关于婚龄的规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