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姻法律制度述略(3)
时间:2019-09-29 21:3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同时,宋代对唐代在婚姻禁止条件上也有所发展。在宋代,禁止族际通婚。在唐代统治者来看,和亲所带来的政治利益高于一切,不仅能够文护整体和平的局面,而且还可以以夷制夷。于是,皇室宗女便成了政治的牺牲品。但到了宋朝时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西夏、辽、金等少数民族对宋政权虎视眈眈,所以,宋代并未按照《宋刑统》的规定,而是严厉禁止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通婚,拒绝与少数民族政权首领和亲。更突出的特点就是,立法者把异族通婚的条文写在了《卫禁律》而不是《户婚律》,说明宋代把异族通婚看做关乎国家安全的军政大事。与唐朝开放的民族婚姻政策相比,宋代的宗室保护政策,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宗室血统,实则是民族的软弱和自卑。在宋代,禁止异辈婚。异辈婚在中国很早就被禁止,但历朝历代异辈通婚的却不胜枚举。诸如唐代,武氏先后嫁给了唐太宗李世民和其子李治。在宋代,异辈为婚是非常有违伦理的。也十分重视这个问题。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2],《宋刑统》严令禁止异辈通婚,《名例律》中把“奸小功以上亲”称为“内乱”。异辈婚是群婚制的残余,法律禁止异辈婚是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宋代,废止了收继婚。收继婚是指女性在夫君死后转嫁给其兄弟的一种婚俗,考虑到经济因素,收继婚可以省下聘礼,同时也防止家产的外流,也可以看成一种继承的方式。但汉人自古以来遵循礼制,认为这种收继婚有违人伦,所以这种婚俗只在一些少数民族内盛行。宋代在法律上严格禁止收继婚,这体现了文明的进步。在婚姻成立后的财产问题上,宋代对唐代有一定的修改和创新,在宋朝,别宅妇及其子女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继承遗产。别宅妇类似于在婚居所以外养的妾,就相当于现代婚姻中的情妇。唐朝虽明令禁止过别宅妇的存在,但这种现象并没有因此被禁止,甚至在法律上别宅妇的儿子仍有权继承父辈的财产,只是份额上会少。直至宋朝,别宅妇及子女的继承权被法律所剥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一点在现代婚姻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宋朝又增加了处理户绝遗产的律令。南宋时对户绝的继承又了新的规定,也就是在家中无男子时,分为两种继承方式,第一种是立刻继承,意思就是丈夫去世,妻子健在,继承权归妻子。第二种是命令继承,这种继承方式是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采用的,其中在室女可以分得四分之三的遗产,继子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的遗产。若女儿出嫁则遗产分成三份,一份是出嫁女,一份是继子,一份归国家。宋朝财产的分配上呈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就是政府的干预。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