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受众的权益保护+文献综述(2)
时间:2017-03-16 20:2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网络受众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继2010年的“三Q大战”之后,2012年上演的“三百大战”再一次拉开网络战争的序幕。到现在,此次三百大战还在进行当中,虽然双方都保持着足够的低调,没有出现绑架消费者逼迫用户二选一的情况,但是网民合法的权益还是受到了侵害,一如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各种网络侵权事件。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大众的网上消费也日渐频繁。除了一些大型的购物网站,如淘宝、京东等交易量剧增,大量的免费商品也进入网民的视野。受众逐渐习惯于网络提供给我们的免费的信息和服务,一些专业知识也开始走进大众的日常生活。文化阶级在互联网上得到了最大可能的平衡。在大众沉浸于互联网的便捷服务,并盲目的享受着这种“众生平等”的服务的情形下,“3Q大战”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爆发,并且迅速蔓延。腾讯QQ的一封“告用户书”逼迫网民在QQ与360之间二选一,严重侵害网民的自主选择权。之后在2012年爆发的“三百大战”,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权再一次被侵害。后者虽然不如前者来的那般激烈,但是搜索引擎的战争,极大的影响着大众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且不论这样激烈的竞争对撞对网民的影响,日常的网上生活中也充斥着流氓软件、流氓信息、硬性规定等。比如迅雷下载中弹出的网页游戏,网络视频前的广告,腾讯QQ中的各种新闻以及商品广告的页面等等。更有甚者,一些任意弹出的页面,当网民关闭时却变成了打开,这种“流氓行为”为大众所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互联网给我们传递着这样的信息:享受我们的免费服务,便要接受我们的一切。 (二)我国网络受众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由于网络受众权益保护在近年来才逐渐提上日程,所以我国新闻法规在保护网络受众权益方面的内容缺失较多。对于网络受众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众,只有在消费媒介商品时才可以称作消费者。比如,大众传播媒体刊登虚假广告,或者是在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插播广告。大众媒体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诉讼,保护自身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受众中的一种—网络受众的权益则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来文护。 二、我国网络受众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网络巨头的垄断 首先,技术垄断是网络经济垄断形成的根本原因。“所谓的技术垄断,是技术和垄断两个词的混合,它是指技术对我们的世界和生活所实行的独特的控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明星网络企业迅速崛起。在我国的网络搜索引擎市场上,随着谷歌的退出,百度稳坐搜索引擎的第一把交椅,市场份额接近80%。同样在杀毒软件方面,据艾瑞最新调研数据显示:截至艾瑞最新统计的2012年12月,360杀毒在安全软件的市场份额高达83.40%,月度覆盖人数超过3.5亿。人们的日常信息获取,绝大部分来自于百度,同样,网络安全文护,也倾向于360。需求构成依赖,依赖衍生霸权。百度和360关于搜索引擎的战争,原本应该属于正常竞争的范畴,应该以更大程度的适用性和便捷性来争取更大范围的用户。但是事实却是百度和360忽视网络受众的自主选择权,通过强行跳转页面来提高点击量。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