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监察制度比较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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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监察制度比较研究(2)

两汉之时,隶属中央的监察机构或者兼有监察权力的中央官员数目繁多,除了主要的隶属御史台(府)系统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之外,还出现绣衣直指、监御史、监郡御史等具有临时差遣性质的监察官,但这些监察官都是隶属御史机构之中的。除此之外,还有独立于御史机构之外的监察官,例如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虽然分属不同的监察系统,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在地位上相对平等,但三者的监察方式有所不同:御史中丞主要是通过发现公卿给皇帝上言文书的违失之处进行举劾;司隶校尉偏在直接发现百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丞相司直则对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进行审阅,当发现不法行为时进行纠举。[ ]总的来看,三者的监察范围有所重叠,而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随着各自地位的升降,两者的督察关系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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