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中的媒介责任(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新闻传播论文 >

论群体性事件中的媒介责任(2)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2009年,《的建设词典》再出版,在整理的1015个词条中,群体性事件被收入其中,其具体解释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文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对此概念,中国社会学会理事向德平又做了详尽的补充:“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暴乱、大众恐慌等等”。 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一步的细化。
    “瓮安事件”:2008年6月28日下午,贵州北部的一个小镇瓮安,一名初中女生“离奇”死亡,演变成万人冲击政府大楼打砸抢的恶性事件。冲动的人群打砸了公安局后,又冲进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多名公安干警被打伤。事件共造成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另外还烧毁了包括22辆警车15辆摩托车在内的54辆车辆,150余人受伤。对当地政府
    孟连县“7•19”事件:2008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对勐马镇5名胶农实施抓捕时,遭到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围攻。冲突导致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自卫,l5名胶农被打伤,2人被击中致死。
    由上述两起事件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明确的目的性,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可能引发严重的暴力事件,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报道现状
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增加,作为政府和公众的纽带,新闻媒体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作用越来越明显;虽然近年来,信息透明度越来越强,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一)报道中真实信息的封闭性
媒体应该是社会的瞭望者,随时关注社会最新的变动,但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主流媒体常常行动迟缓,反应不及时。以湖北“石首事件”为例,作为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问,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 没有看到当地政府提供消息,网站上只有一些闪烁其词的说法,权威媒体也不见报道。而事后,直到过了几个月,人们才读到了当地政府平息事态的报道。相比于外地,湖北当地媒体对石首事件仍然基本处于无声状态。这样的信息状态,绝非正常。媒体在面对这样的群体性事件时表现出不愿、不想乃至不敢正视事态的心虚气短。
真实信息的封闭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的媒体是和政府的喉舌,是控制在政府手中的;一些媒体不敢正视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怕“吃不准”,给和政府添了乱,因而节奏慢半拍,该报的也不敢报,求稳怕乱的思想在作祟。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