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中的媒介责任(3)
时间:2017-03-27 21:1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其次: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有些政府官员怕报道出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会影响自己的形象和升迁,便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制止新闻媒体的报道,导致信息透明度低。 (二)报道中虚假信息的活跃性 与地方上的主流媒体集体失语相反,一些不负责任的外地媒体却表现的异常活跃,他们为了抢新闻、抓热点、出风头,面对一些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不多加调查研究,便把记者获得的片面事实添枝加叶,大肆渲染,为了取得轰动的效果而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完全把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器的职能抛之脑后。更有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体,到处散发所谓的“爆料”、“独家新闻”,闹得“谣言”、“流言”四起,不仅无益于事件的解决,还起到推波助澜,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而在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这些“虚假”的,所谓的爆料却因为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的滞后而更容易被人接受。在2012年4月10日,重庆万盛区发生群众聚集事件。发生聚集因重庆万盛区和綦江县合并为綦江区后,所引发当地群众利益诉求,并希望“复区”。而在这一时间段还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恶性暴力事件。而到4月11日,网络上开始流传“合区”。 三、我国新闻媒介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威机构发布的新闻信息量不足、透明度低 信息透明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各种信息在交流过程中的公开传播;提高信息透明度实质是提高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而我国的新闻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却往往将信息透明度置之不顾。 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网络等新媒体会最先流传出各种版本的消息,人们自然十分期待权威机构及时发布详实可靠的信息。然而,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所发布的新闻稿,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不仅没有告知公众真相,反而官腔十足。陇南事件发生后,落款为“陇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函写道:“武都城区部分群众上访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信访干部公安干警出面劝导遭一些不法分子殴打致伤,导致60多名干部群众和公安干警受伤”。 与此同时,甘肃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是一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并表示将组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开展工作,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事件真相,教育群众,切实文护社会大局稳定。像这样并不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又未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空洞信息,在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