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3)
时间:2020-02-25 09:1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修养(闲)权。我们所说的修养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劳作后,依法享有的通过积极活动或者消极静养等方式享受休闲的权利。劳动者行使修养权,能迅速恢复其脑力和体力,是人们日常工作所不能欠缺的步骤,但该权利的存在必须以休整权和休假权为前提,而且比较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我国宪法第43条中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所以,只有国家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劳动者的休整权和休假权,并积极建设供劳动者修养的设施,修养权才能真正地得到保护。 安宁权。学者们对劳动者休息权所囊括的内容中,唯一产生分歧的当属安宁权,原因在于,安宁权并不是法律单独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法律保障的安宁权,也包括一般居民的的居住安宁权,是保障居民的日常休息和私人生活避免受到干扰所赋予的权利,安宁权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基础。 (三)休息权与相关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权利:休息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其愈来愈得到人们的重视体现出的是对人权的尊重;而作为劳动权的内在范畴,是社会对劳动权的保障不断加强的需要;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休息权亦是我国众多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了解休息权与其他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了解其发展轨迹的需要,也是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定位的需要。 1.休息权与人权 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当今社会,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将人权的保护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休息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被国际人权法案所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保障好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推进人权发展的必经途径,只有保障好休息权,劳动者的尊严权、发展权和生命权等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休息权与劳动权 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内在范畴。劳动权是指到达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社会劳动并能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亦被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之一,其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和社会保障权。可见,休息权与劳动权有着重要的联系,只有保护好休息权,劳动者才有更好的精神和体力去劳作,才能更好地行使劳动权,休息权的保障是劳动权存在的基础。 3.休息权与人格权 休息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人格权是受我国民法保护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关于休息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休息权并不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其是人格权中健康权的派生并独立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外休息权的发展 (一)国际上的发展进程 新权利的生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诞生与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新生权利以新内容和更深入的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产生与发展,是工人运动的结果,也是社会对人文关怀的追求。 国际上,随着工业时代推动着世界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资本家不断剥削工人阶级,休息权的争取与保护愈发进入人们的眼帘。国际组织最早对休息权的保护体现于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对工人的休息时间最低保证。1919年的《国际劳动宪章》中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标准为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工人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保证工人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可见,休息权的演进是与人类文明发的展步调相一致的,也是人权发展与进步的一个里程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