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与防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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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与防范(2)


2.选题意义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利用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据有关经济专家测算,世界上每年因种种原因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交易,大约占总交易额的2-3%;据联合国贸发会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受国际信用证欺诈的影响损失贸易额达150亿美元。信用证欺诈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破坏作用,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也已经成为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如何防止欺诈已成为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信用证欺诈做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与类型
㈠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迄今国际商会和UCP600中并没有对其专门下定义,业界也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看法和法规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是根据国内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认定,“我国于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证欺诈的四种情形进行界定,a.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或者伪造单据;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者恶意不交付货物;c. 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合谋提交假单据;d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欺诈的定义,我认为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应该是指欺诈者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提交实际上不代表真实的货物但是表面相符的单据,或者利用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或者进口商合谋虚构贸易背景等,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和款项的商业欺诈行为。
㈡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很常见,主要是通过单据来实现。受益人利用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骗取信用证下款项。
(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利用诈骗手段,伪造了一整天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欺骗银行进行议付,实际上却没有货物。在进口信用证交易中,一些海外不法分子为了让开证申请人开出以自己为信用证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通过诈骗,签订了销售合同,然后欺诈者便按照信用的要求伪造整套单据,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完全可以做到蒙骗议付行。由于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海外的银行对欺诈的行为不知情,通过议付后就成为了正当的持票人,有权利借此向开证行索汇,甚至开证行也对欺诈之事毫不知情,按照表面相符原则议付单据。
在信用证制度下,面对正当的持票人,如果单证一致,开证行即使知道欺诈内情,议付行也只能无条件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以,最终的风险还是需要开证申请人承担,往往结局是要货无着、索款无门。例如,A公司决定向外商B公司购买700万美元的钢材,销售合同规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A公司通过开证行向B公司开出了信用证,B公司随后通知说货已装船,并于一周后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传来整套单据,提单显示货物在英国某港口装运。开证行审核单据无不符点后便对B公司承兑。A公司在长时间等待无果的情况下,向伦敦海事局查询得知,在提单上的日期并没有相对应的船舶在装运港装运钢材。得知欺诈却为时已晚,因为开证行已向出口商承兑,同时议付行由于买断票据向出口商支付了融资款项,最终,A公司承担了开证行的损失。
(2)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
在这种情况,单据内容存在欺诈性陈述,与实际严重不符,但是单据是真实的,有时候,像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这种第三方出具的单据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受益人没有如实陈述,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也只是据此签发保险单和运输单据,也同样存在欺诈。2014年4月20日, B公司向上海A银行申请开立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为澳门C公司,金额为2015,600葡币,商品是86000打钢笔,装效期为6月11日。6月18日,商检局和开证申请人等一起派员检查,才得知货物中并不是钢笔,而是毫无价值的碎纸。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