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制度(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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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制度(4)


一是根据逃亡危险签发的逮捕令。法官命令延期执行应当根据逃亡的危险而签发的逮捕令并可附加如下条件:1、责令期在法官、刑事追诉机关或者由他们所指定的部门地点报到;2、责令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被追诉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3、责令被指控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是根据调查真相的困难危险。同时,法官还可以命令被指控人不得与共同被指控人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建立联系。
三是防止被指控人实施同类型严重犯罪或者连续实施犯罪而签发的逮捕令。如果预计被指控人将遵守特定命令,羁押的目的达到,法官可以决定延期执行逮捕令。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