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课制度与王朝兴衰的关系浅析(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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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制度与王朝兴衰的关系浅析(2)


这些言论均为世人讲解了关于官吏的考核与奖惩,以及与人事管理的关系。
关于考核的尺度和内容,从西周到清朝,历朝历代由于各个朝代的国情有很大差别,但大多都包括对官吏自身的要求,对农业生产、户口情况、财政收入、社会治安以及能否发现人才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这些都成为官员考课的基本考核内容。
1.1西周的述职与巡狩
我国考绩奖罚制度历史悠久,可追溯到上古时代。
据考证尧舜时已经有了考绩的相关方法,《尚书.尧典》记载“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此三苗”,意思是三年考察一次政绩,经过三次考核后即罢免昏庸的官员,并提拔贤明的官员,于是,许多工作都振兴起来了,且分别对三苗之族作了安置。而具体做法不详。
西周时代有述职巡狩制,可看作考绩制的萌芽。“述职者,述所职也” ,即诸侯向天子陈述职守;巡狩,则是天子出行,视察邦国州郡。除了述职与巡狩,《周礼》也讲到了对官员考核的其他做法,即“太宰以八法治官府,小宰以六计课群吏”,前者是对官府机构的考察,后者则是针对官员个人的考核。
而述职巡狩和八法六计,可以当作是我国古代官员考课制度的起点和雏形。
1.2战国至秦汉的上计、考课
1.2.1战国至秦汉的上计制
战国时期,考绩的主要形式是上计制,上计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上,向上汇报;计,计簿,即各郡国定期向上级送的工作汇报。
战国时,上计制度已经在各国普及开来。例如魏文侯时期,就有“东阳上计,钱布十倍”的记载。意思是东阳官府送来账簿,上交的钱增加了十倍。  
秦国是当时考绩制度卓有成效的国家,《云梦秦律》为我们了解秦国考绩制度提供了丰富材料。秦在地方广置“计官”,作为负责地方上计的官吏。而“尉计”、“苑计”等职位因其负责部门不同而各有分工。
秦的上计方式与各国以券为凭的做法一致。《仓律》规定:各县向大仓上报禀食者名册时,同时应缴上计簿。随后都官按照计簿来核实禀食者名册,主管各经济部门的官吏,再向“大内”上报。这种以券为凭的上计制度,是战国至秦时考绩制度的特点。
1.2.2两汉的课计
汉朝之时,考课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当时的主要形式是“课计”,“课计”原本是“计算”的意思,但在当时却是考课与上计的合体,其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是立法化、程序化,同时将官员的奖惩和迁降紧密结合。
汉代的课计制度是在秦朝的考课基础上继续发展的,并针对不同的情况产生了三种基本考课方式,第一种是对所有官员的逐级考课法,第二种是对郡国官员采用的上计法,第三种是“六条刺查” 法。在这三种考课方法中,上计法是自下而上的考课方式,另外两种是自上而下的考课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结合,得以保证考课结果的准确性。
1.3唐宋的考绩制
1.3.1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
唐朝的考课奖惩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已经臻于完善,主要表现在朝廷设置的考课部门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和严谨化,考课方法和相关标准也更趋齐备。
   “四善二十七最”是唐代考课制度关于官吏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标准。
“四善”,指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据《唐六典》卷二《吏部》: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项条件,是对所有参加考课官员之共同要求。
“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