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4)
时间:2017-04-15 20:5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相比较国内并购一般只受到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而言,跨国并购行为要受到与其相关的许多国内法的调整,这是由其国际性决定的。之所以跨国并购的行为的效力、程序以及支付方式必须服从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是因为其对于东道国的影响是最为巨大的。 除了上面所说的,跨国并购还受到其母国对外投资保护法以及竞争法的规范,当涉及到其他国家时,还得服从其他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当不同的国家对于同一个并购行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而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跨国并购行为的规定又不一致时,将无可避免的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就需要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换句话说,就是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双边或者多边的规范条约来进行协调。作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的跨国并购还应该受到包括国际投资规范在内的各种双边以及多边的国际性规范的约束。与跨国并购相关的国际规范已经大量频繁的出现在各式各样的国际会议文件,双边多边条约之中了,大量的用于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规范,同样的也适用于跨国并购这一行为。但是遗憾的事至今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于跨国并购的国际性条约。 2.2 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2.2.1 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跨国并购在中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刚刚开始实行,从那时候我国的招商引资也刚刚开始,外商来中国直接投资也处于起步阶段。在这阶段外资进入我国市场主要是以新建企业的方式,在投资新建企业的经营方式上也是以中外合资或者合营形式居多的,在这个阶段跨国并购行为在我国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逐渐吸引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外商投资的大国。为了能够迅速的占领我国的国内市场,控制当地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在直接投资的形态和方式上也做出了多样的改变。比如说,出现外商独资企业来取代之前的合资合营企业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外资进入我国的方式,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总值从 1992 年的 27%上升到 1998 年的 51.3%。[ ]在这个阶段,国外的公司开始跨国并购我国国内的企业,跨国并购的数量逐渐的增多。跨国公司转变以往的的合资方式,通过跨国并购以及全资控股经营进行投资,已经能够看出其想要取得当地市场的战略主动地位。 第三个阶段,上个世纪90 年代后期至今,外资的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在中国的发展取得长足的进展。首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使得我国的市场自由度不断提高,我国不断完善有关外资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中国这一市场受到外国跨国公司的极大的关注。其次,通过大幅度的国企改革,市场经济发展,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为外资跨国并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中国的并购市场在过去的十年里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发展,成为了全球跨国并购市场的一大主力军。全球范围内的兼并和收购浪潮在达到2000 年时并购浪潮的顶点后趋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却是一枝独秀,并购交易数量和交易额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不断增长。 2.2.2 跨国并购在我国的特点 过去,外资企业选择进入中国的形式十分有限,仅包括合资,新开拓项目和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