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问题研究(2)
时间:2017-04-17 22:4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致谢16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前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在城乡、区域之间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人力资源市场呈现出流动性强,就业方式多样化等新特点。同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养老基金成为人们因年老而失去劳动收入时经济生活的重要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能不能随着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自由转移接续,就成为劳动者比较关心的问题。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这诸多问题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这个“难”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只有顺利地转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才能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同时,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监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因此,这一问题倍受关注,成为社会保障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理论概述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探索这一问题的根源,只有透析出问题产生的背景与发展实质,才能从中寻找解决途径。彻底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必须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发展所处的时代背景导致影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法律、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的因素。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沿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是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的重要表现。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初步创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家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此后,1955年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从1958年至1965年),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进行调整。依据发现问题与总结的经验,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1958年,因时制宜,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度放宽养老保险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做了统一规定,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管,配用制度。 第三阶段(从1966年至197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遭到阻挠,受到严重挫折。“十年动乱”时期,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例如,1969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对国企劳动保险进行的 “改革”彻底破坏了社会保障的统筹调剂作用,成为当前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历史根源,同时导致社会保险逐步演变为“企业保险”或“用人单位保险”。 第四阶段(1978年至今)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与发展时期。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的社会统筹。1995年,国家推动“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模式试点。1997年国务院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步入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决定实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职工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拓展,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机制;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国建立兜底性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同年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踏上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2011年,启动城市居民保制度试点。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