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基层政府诚信之缺失与重塑(2)
时间:2020-07-29 20:1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 家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又必须 法律 。法的普遍遵守当然也同时包括政府官员的守法。法治更多的是对政府进行规制,一个 符合以下八个 规范性文件 公布;三是任何一项规则 必须明确被人 则本身不能互 必须规定人们 具有稳定性,不能 方行为与所颁布的规则相 大要求体现的无非就是 代社会,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法治 府而言必须是一个诚信的政府。 政府诚信表面上看是一个道德问题,和法律、法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实际上则与其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如果一个法治的社会却拥有一个不诚信的政府的话,这是我们大家都接受不了的。说 限度的道德。所以,政府诚信不仅仅是道义 治的基本要求。 由于政府权力的 界各国法律关注的重 府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权力运用的有效性和腐蚀性。有效性是指权力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不仅可以维持自身组织集体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而且能积极地服务育人,增加公民的福利。腐蚀性是指权力起到消极作用,破坏组织的稳定或者瓦解组织,甚至不仅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腐蚀权力者的灵魂,将权力用于自己谋取私利。其具体表现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公共权力被商品化,公共权力本位化 。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法律的重大课题就在于如何才能保证政府按其所承诺的去做,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世界各国法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西方各国为了保障政府的诚信有效,近代以来先后颁布了宪法、行政法、政治活动经费法、信息公开法、反腐败法等等,而且,这些法律也都处于进一步完备中。 政府诚信、政府行为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是当今人类社会生活所要求的基本规范,它属于义务的道德范畴,也是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制定的法律,却没有执行、实施,那就是与法治而背道而驰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