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唯冠”商标纠纷案中法律问题探析(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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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唯冠”商标纠纷案中法律问题探析(2)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两个IPAD商标并获得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之后,深圳唯冠便将该商标用于其自行研制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2009年12月,台北唯冠与IP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为10个IPAD商标,其中也包括了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标的额为3.5万英镑。

2010年2月,IP公司将上述10个IPAD商标以10万英镑又转让给了苹果公司。之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变更商标权属时遭到了拒绝。

2010年5月苹果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上诉审,最终在省高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取得IPAD商标,和平解决侵权问题。

以上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两公司之间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展现出IPAD商标在撤销、转让、反向混淆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本文试图探析IPAD商标纠纷背后的法律争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苹果唯冠商标案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商标权撤销争议

2010年2月,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称“IP公司”)(是苹果公司在伦敦注册的公司,简写IPADL,比 IPAD多了一个“L”)以深圳唯冠IPAD的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中国国家的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该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受理 。在该案和解之前,此撤销申请仍在审理中。

有关商标权的撤销主要有两方面的争议:一是苹果公司认为IPAD商标未使用应当被撤销发生了争议。注册商标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为违反《商标法》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或者不具备商标注册的条件而被有关机关强行终止商标的行为 。二是商标局在处理商标撤销过程中,法院继续审理而未中止审理商标纠纷即出现中止诉讼发生了冲突。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需要暂时停止本案的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商标权转让争议

2000年,台北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及地区注册取得了共8个与IPAD相关的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并获得注册了2个IPAD商标。后来,台北唯冠公司10个商标包括深圳唯冠在大陆的2个商标全部转让给IP公司,IP公司又将该10个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之后就产生了IPAD商标侵权纠纷。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是苹果公司认为台北唯冠公司转让大陆两个商标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苹果认为该行为是唯冠的集体交易行为;二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的商标,其商标权的取得不是合同有效即能取得,还应完成核准公告程序,在一审中苹果公司请求法院将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判决归自己所有就是混淆了商标转让合同即使生效了,也不能依合同自然取得商标权。

 (三)商标反向混淆争议

深圳唯冠在2001年注册了IPAD商标,苹果公司在2010年又将IPAD商标用于其产品上。苹果公司凭借着自己的强势的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对IPAD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苹果的IPAD商标的知名度远远的高于深圳唯冠的。从而使得消费者认为市场上出售的IPAD是产自于苹果公司。

作为一个有着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苹果公司,使用在先注册且负债累累的小公司的商标——深圳唯冠公司,仍然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只不过在本案中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正向混淆侵权,而是反向混淆侵权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