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的司法认定(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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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司法认定(3)

(三)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的同时要注意其与受贿罪中规定的区别:

(1)贪污罪中规定的具有直接性,即只能凭借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方便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而不存在利用他人的职务,利用不是行为人本身的职务不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条件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职员工作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获得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即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包括行为人本身的职务也包括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

(2)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在行为人本职范围内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公权利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可以利用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不一定是自己的,包括现任的、将任的;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自己本职范围内的权利或者方便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只能是现任的,将来的或者过去的都不能否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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