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时间:2020-08-30 20:4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2.1 概念 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中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仅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所谓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笔者认为,它是指检察机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自身条件、犯罪情况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考察条件和考察期限,若其在考察期内遵守考察条件,履行了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将做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自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后,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同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细化的规定。 2.2 理论基础 2.2.1 刑法谦抑原则 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有限性是指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及刑罚的运用手段都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无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不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使用重刑;宽容性则体现为刑法的人道性,刑法尊重任何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干涉私权利,并且尽可能的使用宽和的刑罚。目前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传统的“严打方针”、“重刑主义”也体现出了负面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危害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刑法谦抑原则,正是当前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边沁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得到尊重。”[ ]如日常生活中邻里间的纠纷导致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酒后伤人案件等,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如果对其使用较重的刑罚,只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恨,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相反,如果我们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使加害人能够主动悔改、赔偿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使用宽和的刑罚,这样一来,双方都能得到相对满意的结果,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2.2 起诉便宜主义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它是指对于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原则。”[ ]当起诉便宜主义刚刚提出时,受到了很多不利的评价,然而实际上,起诉便宜主义并不是说检察机关就可以随意裁量,毫无限制,而是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时候,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目前,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早已逐渐淡出了许多国家的视野,传统的有罪必罚的理念由于刑罚理论的改变其地位也逐渐下降,这也就导致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应时出现和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有权对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方面,最终裁量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案件不使它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一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起诉便宜主义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