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中地方督抚的权力的弱化(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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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中地方督抚的权力的弱化(4)

(三)、司法的改革

在司法方面,中国传统的官员机构中,司法与行政界限含混不清,行政官往往充当法官的角色,而法制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司法独立”,因而中央与地方督抚就司法权力问题有展开了一系列的争夺。新政开始后清政府便逐渐开始了对司法的改革,并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清末修律由此启动,中国法律与司法开始了现代化转型。地方司法改革意着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司法权的被剥夺。在旧官职中,总督、巡抚都是地方最高法官,拥有司法职权。1906年9月在中央官制改革中清庭批准了弈劻等人提出的司法独立建议,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样司法独立在中央官制中得到贯彻。借此中央馆部趁势又提出地方司法独立的要求,即在省及省以下设立各级审判庭以专司司法之权,实现司法与行政的独立。“提议一出立即遭到了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但由于见诸于圣谕干预直接反对的并不多只能纷纷以人力物力不足要求缓办”。[9]此外地方督抚大员之中也不乏支持司法独立这一举措的,如两广总督周馥。经过反复的博弈最后中央馆部也只是稍作让步,但各级审判厅在中央的坚持下还是建立起来了。尽管如此由于中央政府分部办事,各部对于全国相应领域政务负有专责,因而对督抚大员的司法权力还是有一定的收归与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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