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想(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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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想(2)

宅基地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用以建筑住房的土地,包括已建住房用地和经批准待建房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还可以扩大到牲畜圈舍、厨房、采光、通道、滴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和附属建设用地。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此看出,《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过于简洁,并未完全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将此指向《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当前需要通过不断的发展对宅基地的流转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这是对农村村民土地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保障了农民居住这一基本生存需求。而《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该规定明确限制了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的流转。

因此,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买卖宅基地的禁止,宅基地的流转大多都通过私下交易,这样政府相关部门难以掌握流转交易的具体情况,最终增加了政府的管理难度。同时,隐形市场和私下交易大多都是违法违规的,这就使得大量的财产游离于法律的保护之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4可见,现行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当前的城镇化发展。

3 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经十分活跃,宅基地流转的私下交易越发普遍,于是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村宅基地隐形市场存在越来越多的隐患,这些问题也凸显了中国法律和制度不适应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进程的弊端。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据“新快报”报道:广东省拟将农村宅基地上市,并且明确了农民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2007年2月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厅长林浩坤提出,已经草拟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媒体认为“广东打算让宅基地进行上市流转”,虽然该文件在审批中,但该措施是在 “广州将放开单位自建房”之后又一则大胆创新的消息。对广州来说,这意着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现象可能不再出现,众多农民的集资房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该举措增多了市民的购房渠道,保障了农村村民的用益物权。5

毫无疑问,广东省的这一尝试,是违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不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也表示,地方政府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适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有权对《物权法》中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留白”发挥灵活的想象空间。6这说明,地方政府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探索和改革农村宅基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可见,虽然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宅基地的流转创造了可能,但是针对宅基地的流转仍缺乏明显的监管力度与详细、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使得宅基地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大,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并且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农村经济的不断提升,加之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宅基地流转纠纷案件陆续出现,而各法院因争议太大也使得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难度加大,最终对司法权威也产生了影响。在2003年义乌市傅小艳、傅小妹两姐妹诉傅吴福等人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也进一步反映出来。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