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想(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想(3)

2003年12月1日,傅吴福、俞娟及傅小洪与龚晓霞在俞正义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傅吴福将位于前成村的建筑用地转让给龚晓霞,合同对其他方面也作了约定。同时,龚晓霞不属于本村村民。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的规定判决本案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从现有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行为是否要加以限制,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住宅,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因此,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如何保障买卖双方的实体权利,是坚持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还是制定有条件的流转制度,这是建立健全科学务实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应当深究的问题。

4 对放开宅基地流转的理由及条件

在我国目前农村有9亿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两亩的情况下,7单纯通过农村或农业来解决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问题,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