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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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2)

劳务派遣是近些年我国重要的补充用工方式,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搭建了一个招聘人才平台,用工单位将招聘的事情交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做,这不仅使得用工单位能够减轻企业人力资源压力,而且可以用人机动灵活,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和劳资纠纷。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谋取公司最大利益,忽视劳务派遣岗位应有的三性特点,使被派遣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被侵害。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暂行规定》,则对同工同酬、同工同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做了实质性规定,极大地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2.1 同工同酬的含义

劳务派遣作为重要的补充用工方式,因其特殊的三方主体关系而一直争论不断。劳务派遣是由三方当事人与两个契约组成。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给付劳务是在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给付的劳动事实发生在用工单位。” 

2.1.1 劳务派遣的主体

劳务派遣的主体有三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彼此之间所拥有的权利与所付的义务各不相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来调整二者关系。此外二者之间没有实际的劳动事实,只有雇佣关系。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合适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等。” 二者发生矛盾由民法来调整。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有偿的使用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发生在用工单位,因此使用与被使用才是二者之间的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但其实际上从属于劳务派遣机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有劳动使用关系,没有法律劳动关系。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1.2  同工同酬的含义及其具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通知》劳务办〔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本条中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本条中的“工资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本条中的“宏观调控”的具体办法,可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侃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