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法治人格的培养从公共事件中的非理性表达谈起(2)
时间:2020-09-16 09:3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我认为是公民法治人格的不健全。 2 人格与法治人格 人格是个人心理在社会环境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它最深刻的体现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价值。我们把适应现代法治社会所应当具有的人格称为法治人格。法治人格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人格,以完全觉醒的人的主体性为基础,以保护和促进人的理性自由为目的,注重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它直接反映为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2.1 权利意识 权利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在遵循正义原则和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所享有的利益和自由。这也就代表了人们不仅仅应当具有行使和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应当同时具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自我诉求的理性意识,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是真正的权利意识。若二者只有其一,要么造成自我权利过分膨胀,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自由为手段来实现自我利益:要么会造成过分压抑自我诉求,不敢不愿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权利作为法的本体,是法的生命形式,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所指和所在。人们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也正是基于法对于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便人们能够理直气壮地追求自我的利益。“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进步价值追求, 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仅此而言, 任何权利的探寻也都是人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 法定权利不仅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建立了联系,也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同时权利也为公民实现其价值追求和利益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对权利的积极行使也就是对自身主体利益和自由的积极追求。因此,权利意识和权利本位必将成为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内心需求,并且,权利意识不单单是对法所明确授予的权利的充分认识,还包括对依法定原则的“推定权利”的认知意识。权利意识不仅要求公民能够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也要求这一行使的过程必须以正当性为限度,以不破坏他人、社会、国家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2.2 责任意识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责任意识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心理基础。健全法治人格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意识若缺乏责任意识的保障必将过分张扬、扰乱社会秩序。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唤醒公民的责任规则意识对建立法治人格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只有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才能让人们自愿把自己置身于法律制度之下,而不是在希望法律公正的评判他人的同时有企图使自己钻过法律的空子。当公民的责任意识缺失的时候,就会滥用公民权利,行使权利时,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强烈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是成为具有符合现代法治人格的公民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是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及以此为依据从而进行的权利保障,而责任是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的桥梁。“人们不仅是在履行义务时负有责任,在行使权利时也同样负有责任。” 责任承担正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采取的保障权利的方式,这表明任何主体若非法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体对其自身权利总是充满热情,而热情的基点则是责任意识,因此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总是相伴而生。首先,个体既然有权对个人行为模式进行选择,那也就同时有承担自我选择的后果的责任,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对个体权利的深入肯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一个人在社会之中生存,享有权利并自由决定如何使用社会资源的基础是社会的存在,个体有维护并尊重其所生存的社会的责任,以便能够从社会中获得承认与尊重,这是个体对其权利当为和必为的责任。 (责任编辑:qin) |